就算员工再白痴,你也开除不了他?

2015-02-25 17:50 作者 : 围观 : TAG标签: 员工 互联网 辞退 老板


        以下的场景,你可能会很熟悉,却也都是真实的案例。

        他25岁,家境小康,求学过程顺利,这是他第一份工作。第一次和主管、客户开会时,他整个人就半斜坐在椅子上、二郎腿高高翘起、下巴抬得高高的,看着以年纪来说,根本是可以当他父亲的客户。

        客户在电话的那头询问公司是不是有收到传真,他接到电话后,一句“不知道”之后就把电话直接转给主管。要不然就是跟客户应答的态度与用词傲慢,随时让一旁的同事经常胆战心惊,深怕得罪客户,丢了订单。

        知道他是新人,动作缓慢,给他五天的时间写一篇约10页的文稿,而不敢请他同时处理其他事情,五天之后,答案要不是“写不出来”、丢回给主管,就是一整个错字连篇,连可以抄的部分都会抄错、公司董事长名字都会写错的文稿。 求职面试

        后来,只好所有的事情都由同事处理。也是后来,公司同事才知道,他每天中午,父母都会到公司附近陪他一起吃中饭,吃到需进公司的时间,他才回办公室。没有利用中午时间休息的结果,就是“利用”每天下午的时间在公司打瞌睡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她,23岁,最优秀的大学、最优秀的成绩毕业。念的是商学类科系,进到银行的第二天,就质疑为什么银行的资产负债表,跟她大学所修习的会计学不一样,所以回家抱怨。隔天,父母带着她到银行狂骂,指责这家成立早超过百年的银行,“逼我女儿做假帐”。

        在银行任职超过20年、被她父母骂得一头包的主管无奈的说,“从最优秀的大学商学系毕业,怎么会不知道,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具有特殊性,跟一般的资产负债表记载方式本来就不同?” qzm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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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
 
        劳动法,对于劳动条件设了最低限度的保障标准。在辞退的理由方面,也相对的严格,多是因为公司有经营困难、或是确实是因为受雇员工欺骗公司、泄露公司营业秘密、伤害侮辱公司的老板、老板的家属或公司同事等,才允许辞退员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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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其中有一种情形是“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不能胜任时”。在这种情形下,公司也可以请这位无法胜任工作的员工离开。不过,什么叫做“不能胜任工作”?由于这样的概念相对抽象,而且因为不同的行业,达到“胜任”的标准不同,具体判断上常出现困难,因此,应由劳资会议双方决定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说,每年考核一次的年度业绩目标应该是多少,事先由雇主和员工说好,若于年终考核时,有员工未达年度业绩标准、到某一个程度时,该员工就必须离开公司。这样的“不能胜任工作”,由于事先清楚的讲明,也较不会有争议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样的“不能胜任工作”,尚属比较专业,可以用一个标准来衡量。不过,有一些例子的“不能胜任工作”,根本难以一一事先讲明—以“宝”的例子来说,可能是属于基本的做人礼貌,或是与人互动上最基本的事情,对于雇主、甚至是其他同事来说却造成了严重的困扰、甚至会影响到专业本身的工作时,这样算是“不能胜任工作”吗? 礼仪

        劳动法所提供的既然是最低标准的劳动条件,“工作”的本身,就应该回归本质来看,亦即劳工相对应所应该提供的,是适于该工作岗位所应该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、经验或专业条件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于新人,每一个雇主其实都有认知,就是无法在知识、经验或专业条件上,有着太多的期待,而每一个雇主也都有认知,对于新人,必须在知识、经验或专业条件上,需要教导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过,若是涉及到基本的、人与人之间的互动,而根本难以事先以劳资会议讨论一一列明的情形:例如做人、讲电话要有礼貌,收到传真应该要先确认是不是有收到,而不是直接把电话转给老板,要老板去确认,这样恐怕就不是涉及工作相关的知识、经验或专业条件等,是不是足以“胜任”工作的问题,而是做人最基本的社会互动问题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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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“妈宝”的行为,可以直接用劳基法的“不能胜任工作”除他吗?从“妈宝”逐渐充斥在校园、社会当中(没有“宝妈” 哪来“妈宝”大学生?),这或许已经身为雇主、同事的我们所已经面临的处境,而必须思考的问题。 面试问题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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